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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8000字范文

   日期:2019-12-23     来源:www.zhixueshuo.com    作者:智学网    浏览:589    评论:0    
核心提示:  法律是保护大家安全的要紧内容,存在大家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学习啦我们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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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析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定义的界定、哪种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用途。

  关键字 法律信仰 良法 功效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国内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达成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国内已基本打造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啥会出现这种状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但是,大家究竟要信仰哪种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程度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剖析良法的这种重要程度: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怎么样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重要性功效,那哪种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适、规范合适、体制合适、程序合适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定义界定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讲解,只有对信仰的讲解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首要条件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况转化为行为准则的流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流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况和行为流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进步的定义,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定义不轻易,可从良法的准则来探讨良法的定义。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准则是:价值合适性、规范合适性、体制合适性、程序合适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分析,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什么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什么样的。价值合适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适性、体制合适性、程序合适性都是为了达成良法的价值合适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进步规律的,可以满足主体享有最普通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部分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可以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性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功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首要条件条件⑦。正是由于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达成利益的特质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哪种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是有法可依,只有打造并不断健全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供应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达成法治,但是并不是只须是法律就肯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不是具有价值合适、规范合适、体制合适、程序合适等特质,是不是可以保障人权、救济权利、达成利益,是不是可以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用途

  依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用途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达成: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用途。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定义,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首要条件是法律可以达成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功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拥有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用途。法律实践的首要条件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大家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一般认同并加以一般遵守,法律的良好推行才能促进大家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尤为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一般民众的信仰,第一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推行,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本钱,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减少,无疑会鼓励大家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拟定流程中要不断向良法挨近,而且拟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推行,这样才能为民众供应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首要条件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析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国内社会中已经被愈来愈多的民众所看重,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第一剖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起因,并对国内《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剖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国内保险法的拟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字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起因

  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定义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进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起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范围,但是近年来伴随保险范围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规范自己特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道德风险愈来愈广泛的存在于保险范围,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况,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己特征。一般状况下,实质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有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辨别。

  保险规范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求将其发生率尽可能降到最低。

  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起因

  伴随社会的进步,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愈来愈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大家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己特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就造成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起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常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知道的保险产品信息都出处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学会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流程中,需要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可以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依据自身的实质状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身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状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一直处于劣势。这样就造成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情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有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大家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目前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降低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尤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大对有关主体的规制。正是由于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国内保险法仍不健全。国内目前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完善。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明确、归责原则不合适、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有关规范不完善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有关的原则和规范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规范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用途。也可以通过加强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大家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国内《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保险利益不明确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要紧的意义,但是国内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明确。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部分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国内《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由于,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样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轻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国内《保险法》只是在有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国内《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起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准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要紧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准则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归责原则不妥当

  根据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分析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范围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起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起因,那样保险人就需要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分析该事故是不是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准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可以准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不是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状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对骗保等有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推行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肯定的利益需要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势必会造成不法行为的产生。推行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势必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现在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范围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强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提议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防止投保人借助对保险利益的不一样理解而借助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依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一样而不一样。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征,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流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需要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一样,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需要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不是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国内《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增加近因原则的有关规定

  由于国内《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准则。依据近因原则的需要,认定近因的重要,在于探寻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准则,保险界一般认可的是直接功效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功效的起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起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起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规范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要紧功效。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怎么办呢?则依靠于过错责任推定规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流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不是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适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己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车修理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困难程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困难程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规范

  惩罚性损害赔偿规范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要紧的用途。第一,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第三发生。第二,这一规范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第三,惩罚性损害赔偿规范的健全,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功效。同样,这一规范在保险范围适用可以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推行骗保行为愈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避免.福建金融.2001.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剖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

  [4]卓志、熊海帆.保险范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剖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析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用途》

  一、引言

  伴随国内法制化进程的进步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打造,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拓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功效。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要紧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大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范围发挥着功效,从而全面提升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功效

  军队政治工作的需要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进步

  伴随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点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要紧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要紧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要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进步,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大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进步。

  法律服务工作的拓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使用方法律方法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供应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可以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大军队政治工作,达成政治工作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功效。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用途机制

  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大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职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要,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目前为首长和机关供应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供应解答官兵,协调处置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赖行政方法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可以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要,提升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加大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点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供应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怎么样才能找到依法拓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推行军事法律法规的要紧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功效。

  加大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质。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拓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第一,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拓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第二,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文化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功效。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达成其任务和职能。

  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大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进步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要紧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要紧的用途。基层政治工作需要做到有法可依,当今,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样在贯彻这一法规拓展基层政治工作的流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拓展工作,协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大基层全面建设,加大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要紧功效。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要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进步,法律服务工作的拓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尤为重要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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